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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雄2014年1月11日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2014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及时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1
f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医调委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第七条(咨询专家库)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第八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或者调整。第九条(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以下简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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