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六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
第九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第八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一条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
f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f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第十三条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迁入地户口簿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档案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备案但无须更换。
第十四条农村进城务工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