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的陈述,若发现申诉时距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已超过六十日,即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8如申诉书中未涉及期限,仲裁委员会亦将询问申诉人,大多只询问申诉人何时离职、应当何时发放工资等,如申诉人的陈述表明离职时或应当发放工资之日距申诉时已超过六十日,则简单询问为何迟延,有无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仲裁委员会则会以ldquo根据申诉人的表述,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rdquo为由决定不予受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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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对此一般须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来处理。如对方未抗辩已超过期限,法院大多不主动审查。一般的理由是,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中立性是本质特征。不告不理,不辩亦不理。对被告未提出抗辩的理由,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更不能主动为被告寻找抗辩理由。主动依职权审查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失公正。正因如此,法院对当事人超过申诉期限、仲裁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也予受理,被告应诉后如未提出超过期限的抗辩,则并不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如被告提出超过期限的抗辩,亦须审查原告有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由此可见,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查是否超过六十日期限,而法院不主动审查,从而法院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在受侵害方多为劳动者,从而原告多为劳动者的形势下,诉讼更有利于劳动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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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在六十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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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或加班工资,劳动者进行追索的案件,仲裁往往以劳动者应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规定为据,只支持劳动者追索申诉前两个月的工资。而法院则认为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追索的时限可向前延伸两年。理由是:第一,就劳动者享有的该权利之本质而言,工资、加班工资均属于债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ldquo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dquo,债权属于民事权利。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是申请仲裁的期限,而非时效。9因此,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的ldquo法律另有规定rdquo。由此可见工资、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应为两年,只是当事人应当在六十日内申诉。第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ldquo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rdquo备查,既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查,也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劳动者的查。第三,从实践中来看,不少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