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杭州市政府令第18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921【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政府令(第186号)《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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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第五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第七条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产、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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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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