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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自1991年3月22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编号D16029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大坝主管部门”。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行政审批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要求。
(三)码头(鱼塘)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批准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f(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格式详见附件2);
(二)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3份,附PDF格式电子光盘1份;
(三)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码头(鱼塘)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原件2份,另附电子版;
(四)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附在报批稿之后,协议由码头(鱼塘)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五)技术审查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经办人身份证明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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