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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四、执业(一)执业范围(二)权利与义务(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一)执业范围1执业范围(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要求(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二)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1
f(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五、监督管理(一)管理部门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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