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
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f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
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