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1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13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14警戒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15其他方面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二、消防设施1火灾报警系统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3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4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查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
f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5电气防爆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三、生产区域1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2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3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4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5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6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7生产现场的安全附件上是否有检验标签或铭牌。8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