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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研究
作者:王剑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剑(1988),男,中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在读研究生,在校获得过“校优秀研究生”称号,曾在《中国环境法学》上发表论文。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从2005年12月27日山西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试点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图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价值、问题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完善小额贷款法律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含义;存在价值;现状及问题;解决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含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投资设立的,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要内容,不吸收公共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和风险,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其合法经营不受个人或其他组织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有两种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在50个以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人数在2200个,法律规定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应有住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1000万,注册资本统一为货币资金,规定一次足额缴纳。①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价值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较快,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它满足了民间投资融资的需要,有利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一方面,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大,而小额贷款公司正满足了农户的资本需求;另一方面,民间大量资金闲置,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增值提供了正规合法的途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既可以为资金短缺的弱势群体提供资金,又可以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使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正规试用,使民间金融逐渐成为正规金融。
第二,它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降低民间金融风险。现在民间金融市场,地下钱庄、高利贷大行其道,这些金融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隐藏着很大风险,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将会极大损害出借人或存款人的利益。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吸收民间资本,减少非法集资等现象的发生,同时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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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及其问题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