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2011年2月21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根据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XBRL系统填报所反映的问题,特制定本备忘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执行时的注意事项进行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披露调整公司在按照15号编报规则的附件(一)披露“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披露调整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
1
f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