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项目管理工作成果,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项目按照本细则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投产或运营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神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含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2、项目核准及安全、消防、水保、环保等项目支持性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与批复意见、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设计时执行的规范。3、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认证书、备案书。5、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投标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及项目所有合同。1
f6、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的工程项目,还应包括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第六条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试生产或试运营条件,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运营的需要。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转。3、安全、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经国家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4、工程项目用地手续完备。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6、竣工文件、竣工图及资料编制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经专项验收合格。第七条符合竣工初验条件的工程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
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可办理竣工初验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正式验收前完成。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第八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