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2批注z2原有审批,现删去
f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
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批注z4从公司法移过来,条件有所变化:删去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批注z5原为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批注z6删去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批注z3原为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债券的另列出来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请和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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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
f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