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09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五条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六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f、第八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重大业务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投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章子公司的设立第九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方式成为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第十条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方式成为子公司,必须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