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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组织与人员编制的核定:本公司组织与人员编制由人力资源部门拟订,经组织讨论
f后通过。第二十条新进人员的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用人部门需提出人力资源需
求报告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审批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配备。第二十一条调配与升迁:因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职务或至关联部门或其他公司工
作,其工龄合并计算。除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复议外,均不得借故推诿。员工升职、降职参照《河南心连心化肥干部管理条例》、《河南心连心化肥绩效考核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移交:员工接到离职书或调任的通知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移交手续:1、公司员工凡负责下述各项业务者,于调职或离职时应就职务范围内的业务及所负责财务详列清册一式三分,办理移交手续:一、现金、有价证券、帐表凭证等。二、资金财产、成品、设备、工具。三、印信戳记。四、图书、规章、文字、图表、技术档案。五、档案。六、重要经营资料。2、本公司员工因伤,病故或有失踪、潜逃等行为、事项时,其直接领导应于五日内指定该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但所有责任仍由原经办人负责。3、接任人员对于移交事项及款项、财务等检查凡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立即与前任人员、监交人(该职务直接领导或指定人)及会计人员共同核对。与核对后三日内补办清楚。前任人员如有应该补交事项,应在限期内补交,不得拖延。移交清册经核对无误后,由交接人、接交人及监交人签章;一份存人力资源部,一份交移交人,一份交接交人。第二十四条对未办理移交人员的惩处:逾期不办移交者,监交人员应依本规定报请惩处,案情重大者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离职人员逾期不移交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者停发未领工资及其他可领款项。如有舞弊事件,由保证人负责赔偿,监交人知情不报或失察同受处分。
第七章员工基本守则
第二十五条员工基本守则:1、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5、不得利用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7、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8、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9、相互团结,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10、上班时间不得接见亲友,如经特准,应在指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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