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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看!增值税普票、专票的填开要求
增值税发票信息要求、栏次的填开增值税发票的部分栏次,可允许纳税人不填开。税务机关允许商户在开具发票时,票面部分栏次可不填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规格型号的可不填开规格型号栏次;对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规格型号栏次外,凡购买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也可不填开,对个人消费者的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账户,均可不填开。问: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实际付款人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问: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
f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问: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一栏只填写单位名称,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开户行等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问: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是否可以只填“建筑服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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