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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颁布时间:200506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
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五年六月六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
f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五十五条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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