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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从长远看,这个修改极大地改变了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情况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由此导致了创业投资的机构化,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创业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Sahlma
,WilliamA.(1990)指出,80年代以后至今,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目前,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的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的典型模式。
在英国,90年代以后的创业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数量上比较多,但资金规模并不大。
日本在80年代出现了类似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形式,在日本称之为TSJ。TSJ发展并不快,而且投资也并不多,仅占日本全部创业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日本创业投资的发展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f2、有限合伙的运作机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
er)和普通合伙人(Ge
eralPart
er)。有限合伙人是大部分创业资本的提供者,它们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如养老基金或保险基金那样的机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群(约25人)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家,负责管理多个创业基金(Fu
d)或基金集团(Pool),每个创业基金上都分别对应一个法律上独立的有限合伙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所有普通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的经营权,以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名义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的特点
有限合伙一般原则为: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有限经营权,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期限、报酬、出资方式、管理方式。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优势:筹集资本多,税收优惠,充分利用资本和人力资源。
(1)有限合伙的组成。普通合伙人为基金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可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承担基金管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为投资者,不参与管理,但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合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视为自然人的聚合,因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虽说合伙制的实体可以其名义诉讼与被诉讼以及偿付与被偿付,但其真正的法律责任、税负和债务最终仍然是由具体的合伙人承担。公司的情况则不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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