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在5000万元以下的矿建项目(对于施工、结算条件优越的一期工程且有希望承接二期工程的项
5
f目可以低于5000万元)。第十条序如下:(一)由拟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本单位安全监察、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机电管理、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承接项目所列明的安全、生产、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二)拟投标单位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如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应在标书投递最后日期的7日前,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初审。上报资料主要包括:1、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得出结论,还应写明拟投标项目的简要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及拟采取的措施等);2、《单位拟投标项目风险评审记录表》(详见附件1);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4、《拟投标项目主要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3);5、《拟投标项目主要施工设备配备情况表》(附件4);6、招标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建设或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7、招标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各类图纸等其他
6
承接工程项目实行二级风险评估、审批制度。程
f相关资料。(三)公司相关部门对投标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如认为材料不齐的应要求拟投标单位补齐材料。(四)拟投标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办公室,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拟投标工程项目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参加投标;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应根据需要到会说明拟投标工程项目相关情况并答疑。(五)经党政联席会批准投标的项目,拟投标单位应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结果为依据。第十一条对现正在施工不需投标但超出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对新增加工程进行两级风险评估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经批准后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评审、签订等事宜。第三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未经公司审批,擅自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对不顾本单位实际施工生产能力、提供虚假评估资料、盲目承接工程项目酿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承接项目经营亏损,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对承接工程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的单位,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