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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清算问题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按清算程序依法进行清算。但在现实中,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却因清算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没有清算,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当从立法上加大对清算主体的强制作用,要求其在一定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键词: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连带责任关键词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它通过剥夺被处罚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资格。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待了结公司各种法律关系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消灭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按清算程序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公告,该公司才归于消灭。而在现实中,大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却没有清算,债权债务长时间无人清理,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公司的管理人员侵占、隐藏、转移或私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无法履行,使债权人利益遭到很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清算的基本要点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清算、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求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一、清算主体公司的清算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显然不现实,清算主体被确定为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一般情况下,董事本身就是股东,股东大会一般也会在股东之中确定清算人选),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一般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也由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的。除公司股东之外,依据我国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主体还包括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投资人等。比如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唯一股东,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公司,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必将作为清算主体。又如集体性质的公司,投资者是集体组织,我国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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