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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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元及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单位自购物资应采用其他竞争方式采
购,具体按《公司自购物资管理办法》和《公司自购物资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劳务队伍的引进按公司采用竞标方式引进劳务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方式可以选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公司决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组织部门、监督部门和各单位按照招标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报上一级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本级招标管理权限限额以上的,由招标组织部门报上一级决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司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免招标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改用其他竞争方式采购或发包:
(一)特定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投标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承包商或供应商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