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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运营部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加班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负责人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四条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五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裁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补贴。
第三章加班管理规定
第六条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3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3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
f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七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八条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后的零头忽略不计)。
第九条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条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f第十二条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第十三条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非公司内加班人员的加班以钉钉打卡起止时间为准。第四章加班补偿标准第十四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月内累计加班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下,尽量按调休处理;超过4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第十五条调休时间计算:(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第十六条加班补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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