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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以负责人意见为主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2、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或者私自从事本行业业务,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f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合伙人因其他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
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
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
偶或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经三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和合作关系;
2、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三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是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f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
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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