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认真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编制《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是编制《规划》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规划依据。二规划期与适用范围。《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5年,展望至2020年。《规划》适用于黑龙江省所辖行政区域含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三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着力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加强大、小兴安岭等重要成矿带岩金和有色金属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优化矿业布局与结构,完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巩固石油、煤炭等能源产业优势地位,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持续有力的资源保障。四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统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强基础地质研究,突出重点矿种、重点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实现找矿突破。突出重点矿山区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现矿业开发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f2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合理安排开发时序,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保护资源、保障发展。3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引导,营造宽松环境,促进矿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