渊源(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中级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总论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
全国人大
根本最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国务院
××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地方××
设区的市
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地方××
设区的市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客观形态
调整领域
自然人法人调控主体规制主体受控主体受制主体
表二、经济法主体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财、税、银、发
立法权、执法权二商、一检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
判定
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
表三、民事法律行为
以达到一定的民
事法律后果为目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
的意思表示合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法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
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备特定形式
非要式行为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完全)不
无
不满10周岁(<10)
能”辨认
限
“不能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
1
f中级经济法笔记
全”辨认
年满18周岁(≥18)
完全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
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附期限一定会到来
(或失效)【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
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无”“独立实施”的除“纯
无效
获益相适宜”以外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违法
合法形式掩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