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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
f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就是由书村网为您提供的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民事上诉状130507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中矿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
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民路法定代表人:侯振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嘉维玺都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艳地址:长春市
绿园区合心镇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2、请求判令减少工程价款323万元;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305万元;4、维修费用172万元;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矛盾,应予驳回。1、一审判决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塑钢窗制作安装完毕,上诉人(一审被告)在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自行使用了部分厂房和锅炉房,故应视为上诉人(一审被告)接收了该工程,其应
f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施工范围为一号、二号厂房、研发中心、办公楼以及锅炉房,计划施工总面积约为3485175平方米。被上诉人所施工的五栋楼皆为单体建筑,施工范围及面积可计量、可拆分,其所对应的施工款项也可区别计算。一审判决确认使用的一号厂房及锅炉房,按照被上诉人所提供数据,施工面积共约为110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0;涉及工程款249892元,占总工程款的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一审鉴定机构在做质量鉴定时,其所针对的部分不仅仅是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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