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f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定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学院、二级分院为单位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实际,在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二)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三)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四)教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五)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六)教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群众性和代表性,一线教职工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它人员不超过20。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低于其在本院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人数应占一定的比例。
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f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一)对本院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三)对本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本院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