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
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资料法律5篇行政法规1篇部门规章18篇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456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20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67篇实务指南修订沿革3篇实务指南16篇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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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章第六章
总则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程序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佣金法律责任附则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7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5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5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2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8篇修订沿革实务指南)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
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5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
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