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和党政官方网站登载的视听内容为主。第九条各单位官方微博发布、转载信息必须严格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严禁发布与微博管理办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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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容无关、未经查证的信息。主要发布以下方面的内容:1、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2、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置情况,澄清实事真相。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6、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便民信息,如灾害性、极端天气预报等。第十条各单位政务官方微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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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9、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10、关注不当人群、有悖公序良俗的。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务官方微博应定期更新、维护,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必须更新三次内容,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咨询问题应及时回复,对网友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予以研究解决。要以官方微博为纽带和平台,积极与网民开展交流互动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交流合作,争取各方面支持。第十二条各单位政务官方微博运行中不得关闭评论功能。第十三条微博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已发布信息及其相关评论、回复。公开回复的问题,要始终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对于特殊情况或敏感话题的回复可采用私信方式沟通交流,及时加以正面引导,对于不实的负面信息要及时拿出证据粉碎谣言。发现评论中有不当言论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迅速采取处理措施。第十四条对利用微博举报、上访和破坏干群关系的问题可不予答复,或告知其通过正常信访等渠道解决,对涉嫌违法的信息,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网络舆情监控第十五条微博管理员同时负责网络舆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