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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沂政发〔201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现将《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2014年3月24日
f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一、布局规划依据和原则(一)布局规划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沂水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布局规划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二、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区域类型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一)禁止养殖区。指按有关规定,不得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禁止养殖区内已建成的,要按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二)控制养殖区。指按有关规定,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内现有
f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无法治理的要期限关闭或搬迁。(三)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在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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