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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汇总后,统一报省科技厅。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第十三条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费一次核拨。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消,并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的项目,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管理有力的,将在下年度对其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由省科技拨款、部门(地方)配套、承担单位自筹、其它渠道经费等多渠道筹集。第十七条省科技拨款是政府性引导资金,属补助性质。其使用应严格按照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本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验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其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九条项目所获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省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
f第七章知识产权与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转化、应用实施计划。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完成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资助项目”;取得知识产权的,应到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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