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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14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22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f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5条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三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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