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巴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椐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部)审批、办理制度。第五条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
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f(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45岁、女40岁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四)、户口迁出巴州行政区域(包括塔指、铁路、农二师、马兰)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七)、无房租住政府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的;(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在职期间判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外地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
f购房合同签订两年内、取得产权证两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一年以内的,同一套房购、建、修房只提取一次。(1)、购房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购房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公积金各留存一万元或夫妻一方公积金帐户留存2万元,可按购房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其余余额。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按月提取夫妻双方月缴存公积金转银行还贷帐户,归还月贷款本息;或选择按年支取夫妻一方公积金转银行还贷帐户冲减一年贷款本金。选择按月提取月缴存公积金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