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一)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
f(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结合建筑工程规模、火灾危险性、不同施工阶段和气候条件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四)各种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