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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证和旅行手续。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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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按公司具体情况而定第七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由外方负责,国内销售由合营公司负责。第十七条产品可通过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第十八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第八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一)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四)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六)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七)抵押合营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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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可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代理履行责职。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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