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渝府发200410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3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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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和国家发展改革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办理。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
市)计委、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
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
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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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
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