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环境法概述环境法上环境的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资源的概念指对人有用的物质和能量。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动物界、植物界等,如森林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环境要素,具有多种功能。环境与资源的相关性(一)现代环境科学已经证明,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则是一定区域内具有生态联系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离开了物质和能量,环境就无从谈起。(二)环境与资源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对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则不仅对水环境的生态功能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水资源的品质、渔业资源的产量和质量产生副作用。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也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的丧失或下降。(三)两者具有经济价值。如资源的稀缺就会产生经济价值,而环境的一些功能,如环境容量也具有经济价值。如排污权的交易。环境与资源的区别(一)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和缺乏生态联系的条件下,资源表现为各种相互独立的静态物质和能量。而环境不仅是静的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组合,还是动的统一体:它是由出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生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统一体。如1994年欧洲部长会议公布的《有关环境危害活动造成损害民事责任的欧洲公约》地2条第10款将环境定义为“环境是指但不限于下列要素:(1)生物与非生物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塘,动植物种群及其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二)两者的形态不同。自然资源要么看得见,要么能为人类所具有直接感知。而环境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体,它由各种无形的生态功能和信息传递功能构成。(三)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自然资源强调的是林木、风、地热等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有用性。即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而环境则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如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欣赏性等。)这些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来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宪法第44条第791条规定:“人民享有对清洁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