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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
构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
号设立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设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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