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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
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
构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
号设立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设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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