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4、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7、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9、偷窃本厂、同事或客户钱物的;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
f序和社会秩序的;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