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但也一直是个争议较大
f的话题。持反对立场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城区管理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权力不宜过于分散。市政府可以向区政府下放的权力就是有限的,如果区下面再设立一级政权,由于其辖境更窄,将会有更多的事务不能由其来承担。街道所辖人口一般相当于一个小城市,但面积太小,一般仅2至3平方公里,在这样小的面积上,建立一级政权,是难以承担应尽的职责的。其次,政府管理的纵向层次太多,不符合城市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综观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大都设置两级政府,有些大城市甚至只有一级政府也照样管理得井井有条。目前,减少政府层次基本上是主流的观点。再次如果不改变由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现行体制,即使把街道办事处变为一级政府,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的三级管理体制,也仍然是“管不了、管不好”。因此,多数研究者认为,街道办事处没有必要改为一级政府。
对于第二种方案,从国际上大城市的治理模式与经验来看,符合国际治理的趋势。国际上的特大城市一般都是设立二级政府,如巴黎和伦敦就是市与行政区(伦敦称都市自治区)两级政府管理模式,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而日本东京自1979年以来开展的五次行政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改革趋势来看,就是机构设置扁平化,治理层级简约化,职能配置整合化”,其目前也是实行都、区两级政府管理体制。11东京都区制度的精炼且专业化的机构设置,清晰明确的职能分工等方面的经验对于我国城市管理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此方案的长处在于既可防止城市行政管理的层次过多、行政权力过于分散,又将城市基层政府下移,使之更贴近市民、贴近社区。由于“街道政府”的数量多于区政府的数量,又少于现有街道办事处的数量,故会有更多的基层政府来有效地分担日益繁重的城区管理任务。该种方案操作起来首先需要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予以修改:规定区级政府为市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为市级政府直接下辖的一级政府,同时考虑将街道办事处的辖区重新划分,适当地增加区域面积。当然,在修改法律之后,还是有比较多的后续工作要做,在组织建设上,要设立街道政府一级的权力机关,将原来的区级人大予以撤消或者并入街道一级人大。同时要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部门,把相当一部分事务被推向市场与社会转由第三部门承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