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1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2第四章工程移交3第五章保修期内维修4第六章附则4房屋、设备验收移交单(GCGL表55)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GCGL表56)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第2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1、2、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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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1、
2、
3、
第7条1、2、3、4、
5、
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