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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下,对有损自身形象的不道德广告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自身就投机取巧,进行违纪违法的广告活动,大大降低了广告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如果说大环境中的不利因素,还不能成为我们广告行为中某些道德缺失的理由和借口,或至少这些因素尚构不成对广告道德大厦建构的直接威胁,而发生在我们行业内部的“集体无意识”现象,则是一种最具破坏力的道德自虐。症状之一是一些广告制播机构,唯广告主意志行事,自动放弃法规原则。症状之二是一些广告发布机构将版面、时段等媒介资源一“包”了之,任由承包代理公司随心所欲地经营。随着电视制片人或栏目主持人制的闪亮登场,“出售”时段、版面现象更是一发而不可收。症状之三是一些媒介机构或广告公司内部各自为政、多头经营,个别新闻记者也参与其间大搞有偿新闻。症状之四是一些权力机构审查监管机制不健全或形同虚设,客观上形成了监管上的“盲点”。三、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原有广告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致使某些广告有机可乘。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的规范和发展要求,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进行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等等,使得违法虚假广告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规范和制裁。执法力度不大。《广告法》中有些规定不便执法者具体操作,使得广告活动在作决策时,可能使之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种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是否属正当行为很难判断,从而极富争议,不利于有效地控制不道德广告的产生。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什么是“不文明”,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让工商部门执法无所适从。《广
f告法》公布之后,广告作品中“遇着红灯绕着走”、打“擦边球”的现象就更为突出。如《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一些广告主利用俚语、外文等其他形式来表达“最佳”的含义,如使用“天下无双”等广告语。因为没有使用“最”字,《广告法》奈何不得。广告管理制度不健全。第一是缺乏广告道德审查制度,如广告内容备案制度、广告经营单位的年度检查制度等基本制度都没建立,使得许多不健康的广告没有得到有效及时地审查,从而扩大了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第二是尽管制定了一些制度,但因缺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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