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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要确定。按
f(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全省各类高等院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字200058号)执行。省、市级党校等参照执行。(2)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f(3)全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4)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72号)执行。(5)其他行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其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见附件一。8、全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中设置,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例如下:(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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