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发挥社会财富的积极作用,“物尽其用”1.概括主义: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2.分别主义:分别在物权法(取得时效)和债权法(消灭时效)中规定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第一节概说一.时效的概述1.概念.概念:当事人的某种权利状况经过特定的时间期限而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1)行使或不行使权利的状况(2)时间的经过是自然状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间流逝而导致权利的消亡或获得(3)时效的规定是刚性条款,当事人不得约定时效2.种类: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种类:(1)取得时效:经过一定时效期间而取得某种权利的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原则上不能)取得时效:取得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权利之取得需要法律登记,但和平、公然、合法地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可以取得登记的权利(草案)(2)消灭时效:权利状况经过一段法定时间而失效或减损,一般认为仅适用于债权)消灭时效:(3)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关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尤其对于请求交付动产的情况)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关系:(在中国占有人或债务人不一定取得所有权)(4)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时效期限的长短:①时效期限的长短:前者较长对于权利性质的最终结果:②对于权利性质的最终结果:前者消灭实体权利;后者丧失诉讼权利(不能胜诉)而非实体权利(5)我国特点:不再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消灭时效制度改造为诉讼时效制度)我国特点:二.诉讼时效的概述1.概念:行使或不行使某种权利的事实状况达到一定期限而产生一定的后果(提出异议的.概念:权利之期限)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的区别:(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消灭时效存在于任何有有请求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除斥期间相对较短,并且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