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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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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治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治理原则。
第二章治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治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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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治理和服务,由国资委托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托付机构)。受托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治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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