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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校学生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由于监护人的疏忽和过失,导致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规定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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