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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滨政发201334号【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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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
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国发〔2004〕2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
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代建制推行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试点首
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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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代建制推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
建项目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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