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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不得在高速路应急车道内行驶。
重庆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
f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经营管理、保障通行等义务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
f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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