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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作者:王丽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制度。在冤案被发现后就应及时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还无辜者以清白,为其洗刷冤情。然而,由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致使冤案纠正程序运作不畅,不利于对无辜者的人权保障,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冤案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作者简介:王丽媛,辽宁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802在中国,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及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程序。由此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纠正冤案的复审。本文以纠正冤案为视角,在对审判监督程序功能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建议。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分析(一)中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实施救济的途径,可以救济冤案,显示迟到的公正,从而达到实体正义。根据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作为普通诉讼程序的补充,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目的就是贯彻所谓“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以特殊的诉讼手段保证裁判公正,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根据这一权威观点,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现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就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使无辜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得到应受惩罚,这一论点构成中国审判监督程序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二)两大法系刑事再审制度之简要比较两大法系相比来说,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完整、系统的刑事再审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具备较为完整、系统的刑事再审程序。但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存在允许纠正已经发生审判错误的程序或措施,并且对其适用做出了严格限制,以示对已进行的审判得出的结论的尊重。英美法系国家坚持的是“免受双重危险”原则,除非遇有极其例外的法定情况,否则法院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重新审判。例如美国,被告人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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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引发重新审判程序。这种申请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所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