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到达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配套建设室内用热设施。城市供热管网的建设,由受益单位出资,具备供热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按照工程造价据实结算。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应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实行区域联片供热(不低于10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且有供热能力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锅炉(市区内热水锅炉7兆瓦以下,蒸汽锅炉10t/h以下)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城市供热管网未达到区域,确需新建供热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城市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城市供用热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精度标准。供热主管部门配合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竣工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需要穿越道路、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三章供热管理
f第二十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
(二)持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三)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
(四)集中供热、区域锅炉供热的价格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部门予以核定。
供热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不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资质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