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制度:
1、积极参加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教育培训内容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②职业健康基本知识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⑤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①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②员工在调动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能岗。③在职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4、其他要求①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②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5、每季度进行一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知识学习。6、本制度自颂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
6
f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医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执行,特制定本制度。1、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3、严格按批准的“类别”及规定的“项目”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减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4、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5、职工应熟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熟悉职业病基本知识及有关职业禁忌。6、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r